如何在美国把贪官送进监狱——
法律用美国的：被用来修理黑帮的美国联邦法律也能“顺便”对付中国贪官

在美国起诉中国贪官，不可能适用中国自己的法律。所以，必须得搞清楚外逃贪官触犯美国法律的证据。贪官明明是在中国国内贪腐，还能触犯到美国的法律？没错。

有先例可循。1994年—2001年，原中国银行开平支行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和许国俊勾结贪污、挪用了4.85亿美元巨资。他们都逃向了美国。后来，余振东和二许分别在美国被起诉。以“二许案”为例，这两个巨贪触犯了多项美国联邦刑法，首当其冲的是《反勒索及受贿组织法》。该法律是美国在上个世纪70年代通过的，当时的立意是对付各种黑帮。由于黑帮犯罪常常是一套完整的步骤，所以这个法案把有组织犯罪作为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做考虑。具体来说，二许在中国国内贪污后，后续有一系列涉及到美国的行为——通过各种办法洗钱；把赃款转移到美国；为转移非法所得开设空壳公司……这三个人用了拉斯维加斯的赌场洗钱。所以，最后都是在拉斯维加斯所在的内华达州被美联邦法院审判。

除了“有组织犯罪”相关法条外，洗钱、伪造签证等贪官可能涉及到的触及美国法律行为都能被提起控诉。这里的美国法律主要指的是美国联邦法律，而不是州法律，所以这些贪官也是被联邦警察给抓获的。

总之，在国内的贪污行为是“上游”，中国的检察官们没可能因为这些发生在中国的“上游”事件要求美国法院给中国贪官定罪；而美国法官也不可能运用中国的法律来做判决。不过，把赃款和人转移出去这个“下游”过程是有很大部分是在美国发生的，可能触犯到各种美国法律。严格说起来，要想在美国对贪官们治罪，那么得找到他们的贪污关联行为触犯到美国法律的证据。
在美国坐牢的贪官许超凡和许国俊曾经通过拉斯维加斯的赌场洗钱在美国坐牢的贪官许超凡和许国俊曾经通过拉斯维加斯的赌场洗钱
一般也在美国蹲监狱：美国法律对付中国贪官并不手软，他们可能被判得很重

既然是运用美国法律判的，也得在美国服刑。而大家会担心，会不会“有组织犯罪”等罪名对付中国贪官太过温和、间接，对他们下手轻呢？其实不会。还是说“二许案”，他们一个判25年，另一个是22年。因为所涉及的犯罪基本在美国都是重罪。2009年，法制日报的报道《中行开平案八年追诉始末》分析道，“‘二许’此次在美国所获刑期，均已经超出我国刑法有期徒刑的最高量刑标准。”

在二许坐满牢之后，他们面临着被美国驱逐出境。他们都是通过欺诈的手段获得了美国的签证。
不过也有办法把贪官“换回”中国坐牢：中、美和嫌犯三方达成协议
余振东被遣返回中国后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余振东被遣返回中国后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

前文提到的余振东案里，余在美国被判入监144个月，但他现在处于中国的监狱中。这又是怎么回事呢？原来，余振东表示自愿接受遣返。余振东向美国方面递交《递解出境司法命令和放弃听证约定申请书》，承认自己在美所犯罪行应导致递解出境的法律后果，并且明确指定中国为其递解出境的接收国。当然，这种“自愿”是有前提条件的。因为中国也向美国的司法机关作出承诺，余振东在中国国内被宣判的刑期不会长于美国。而也因为余振东的自愿认罪，美国司法机关对他的判罚从轻。
还可以追究共同犯罪的贪官家属刑责：贪官的家属倘若一起触犯了美国法律，也得受罚
贪官背后往往有“贪内助”，而参与了犯罪的贪官家属也可能在美国被起诉贪官背后往往有“贪内助”，而参与了犯罪的贪官家属也可能在美国被起诉

“二许案”中一共有四个人被追究刑责。因为，两个贪官的太太也没少参与触犯到美国法律的洗钱等行为。她们分别被判处监禁8年。除了大家能够想到的洗钱等常规动作外，这两对巨贪夫妻很“奇葩”的一点是，两位妻子先通过和美国人假结婚获得了美国公民资格。没有后顾之忧，真丈夫们开始疯狂地转移资金。等到逃跑时候，男人们也运用了假结婚的方式。所以在“二许案”的指控中，有一项是“护照、签证欺诈”。
要做到以上这些，重要的还是中国官方的努力，争取美国的积极合作

看起来，好像动用美国的司法体系来追究中国贪官的刑责并不难，也只需要美国方面的努力。那么，这是一条追诉逃美贪官的康庄大道？当然不是这样的。否则不会在2009年“二许案”宣判之后，暂时没有再出现过这样的案例。余振东案和“二许案”在当年都轰动一时，关系重大。因此是被当作大案要案在办。其时，恰逢中国和美国签署了《刑事司法互助协定》不久。所以这三个金融系统大蛀虫首当其冲被起诉了——几个巨贪被美国联邦警察逮捕就是中方努力的结果。中国也向美方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钱财是非法所得。找出财产转移链、挖出洗钱的细节……种种犯罪事实都需要经过繁琐的查证。另一方面，美国办案子也需要付出大量的司法成本，所以不能希冀美国的司法部门多么主动地去发现中国外逃贪官。

当然，时代在前行。随着国内反腐的高涨，海外追逃也越来越得到重视。这次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徐宏的发言，也给了大家一个期许。
美国司法部关于“二许案”的通告美国司法部关于“二许案”的通告
如何在美国打官司，向贪官要回钱——
拿着刑事判决的结果来打民事官司追款相对容易

对于民事诉讼追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里有制度支持。而相对容易的一种形式就是拿着刑事判决去追赃。刑事判决对于财产的非法性是强有力的证明。所以，“二许案”后，中国银行在美国当地提起诉讼，追回了一些财产。

尽管“二许案”的许多赃款并没有转移到美国，而是在加拿大，美国的这份刑事判决也有助于“苦主”在加拿大追偿。就在今年11月24日，加拿大的大不列颠哥伦比亚BC省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中国银行向许超凡妻子和母亲追赃的民事诉讼。

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国内的刑事判决也是有助于发起民事诉讼法追赃的。不过一个现实是，中国的刑法不允许“缺席审判”，贪官不到位就没法动了，因此许多学者也提出中国应该建立起相关的制度来。
不管刑事，直接打民事官司也可以，就是费时、费力、费钱

民事诉讼相对于刑事诉讼来说要容易得多。所以被认为是一个非常好的向外逃贪官追责的路径。追回贪官的赃款，既挽回损失，还能够断了贪官的财源。

当然，以上都是最理想的说法。实际情况难多了。所以公开报道的海外成功追赃的民事诉讼案例真是屈指可数。在美国，目前唯一公开的一起是前述的中国银行向“二许”追赃。但是情况特殊，并且真正的大头在加拿大，所以参考性不强。倒是有一起不在美国，在澳大利亚的民事诉讼追赃可以做参考。被诉方是原北京市城乡建设集团副总经理李化学。只是过程非常艰辛曲折，为了顺利起诉，中方不得不聘请了一名当地律师。付出和回报存疑。办案人员彭唯良检察官的原话是：“在国外打官司，经济上必须有坚强的后盾来支持。另外，由于语言上的障碍，有些我们想通过律师要达到的目的，律师不太了解，返工的次数比较多。”

当然，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民事诉讼的主体也不宜是中国政府，而是具体的单位。所以在北京城乡集团的案子里，尽管检察官们为民事诉讼付出了大量的努力，但还得找来单位做原告。
目前经验看，最省事、有效的是争取到美国司法部的最大限度合作
陈水扁用非法所得在美国购买的房产陈水扁用非法所得在美国购买的房产

说一个台湾地区的例子。陈水扁弊案爆发后，被美国司法部发现，陈家用“不法所得”在美国购买了两处房产。后来，由美国司法部出面进行没收。美国司法部也需要向法院提出诉讼。这其实是属于美国的一个“腐败政府国家资产追回”计划。这个案子最后的结果是，法院支持了美国司法部的请求，陈家房产被拍卖。而根据相关法律，拍卖所得美国是有权分得一部分的。

由美国司法部出面提起诉讼，恐怕是最好的办法了。而这需要两点：第一，还是追赃国的申请和完整的证据；第二，则涉及到一个积极性问题。对追缴财产进行分享也是国际上一个比较流行的做法，可以大限度地调动赃款流向国的积极性。不失为一个参考。
结语
看来，在美国起诉贪官确实可行。但是，不管是追人还是追钱，都存在一个和美国的紧密合作问题，不然也是白搭。
